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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因应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及第192条之1之规定办理,业于95年6月15日股东会决议通过,设置独立董事2人。
本公司独立董事选任采公司法192条之1之候选人提名制度,并载明于公司章程。于98年6月10日股东会召开公告中载明,受理独立董事提名暨选任方法,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本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独立董事之提名需具提名人姓名、学历、经历、无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于受理期间98年4月8日至98年4月17日止,以挂号寄(送)本公司财务部。 (地址:台北市内湖区内湖路一段396号8楼)
本届独立董事系由林隆淳股东提名,经98年4月28日董事会讨论通过,并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受理期间以书面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公司办理提名事宜;另于提名受理期间后,由董事会审理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评估其符合独立董事所具备条件后并符合公司法第192条之1规定,送请股东会选任之。
98年6月10日股东会经股东选任,当选之独立董事名单:许士军、李亮三。选任结果如下:
| 职称 | 身分证字号 | 被选举人姓名 | 当选权数 |
|---|---|---|---|
| 独立董事 | F102****** | 许士军 | 101,819,807权 |
| 独立董事 | A103****** | 李亮三 | 101,793,774权 |
候选人资格条件符合情形(详下表):
| 条件 / 姓名 |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及下列专业资格 | 符合独立性情形(注) | 兼任其他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家数 | |||||||||||
|---|---|---|---|---|---|---|---|---|---|---|---|---|---|---|
| 商务、法务、财务、会计或公司业务所须相关科系之公私立大专院校讲师以上 | 法官、检察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与公司业务所需之国家考试及格领有证书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 | 商务、法务、财务、会计或公司业务所须之工作经验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 许士军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2 | |
| 李亮三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 | |
- 非为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受雇人。
- 非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监察人(但如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独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东。
- 非前三款所列人员之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或五亲等以内直系血亲亲属。
-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
- 非与公司有财务或业务往来之特定公司或机构之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 非为公司或关系企业提供商务、法务、财务、会计等服务或咨询之专业人士、独资、合伙、公司或机构之企业主、合伙人、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及其配偶。
- 未与其他董事间具有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之亲属关系。
- 未有公司法第30条各款情事之一。
- 未有公司法第27条规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