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資格
獨立董事相關法規
獨立董事資格條件審核
獨立董事選任資訊
本公司因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及第192條之1之規定辦理,業於95年6月15日股東會決議通過,設置獨立董事2人。
本公司獨立董事選任採公司法192條之1之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公司章程。於98年6月10日股東會召開公告中載明,受理獨立董事提名暨選任方法,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獨立董事之提名需具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於受理期間98年4月8日至98年4月17日止,以掛號寄(送)本公司財務部。(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96號8樓)
本屆獨立董事係由林隆淳股東提名,經98年4月28日董事會討論通過,並於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受理期間以書面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辦理提名事宜;另於提名受理期間後,由董事會審理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評估其符合獨立董事所具備條件後並符合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送請股東會選任之。
98年6月10日股東會經股東選任,當選之獨立董事名單:許士軍、李亮三。選任結果如下:
| 職稱 | 身分證字號 | 被選舉人姓名 | 當選權數 |
|---|---|---|---|
| 獨立董事 | F102****** | 許士軍 | 101,819,807權 |
| 獨立董事 | A103****** | 李亮三 | 101,793,774權 |
候選人資格條件符合情形(詳下表):
| 條件 / 姓名 |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 |||||||||||
|---|---|---|---|---|---|---|---|---|---|---|---|---|---|---|
|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 許士軍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2 | |
| 李亮三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 | |
-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